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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學系碩士班修業要點

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碩士班修業要點

108.11.20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03.05 108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3.11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5.06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0.15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12.30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01.06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03.10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04.21 109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6.09 10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照案通過
112.04.13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12.04.18 111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06.07 111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03.13 112 學年度第 2 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113.04.16 112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06.05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碩士班)由會計學系規劃,本要點依據大學法暨其實施細則、學位授予法、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以及本校學則訂定之。

二、入學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各學系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應屆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之資格,經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通過者,得進入本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二)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修讀碩士學位者,得進入本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三)錄取生入學後,必須依據本碩士班修業要點規劃修業,且不得轉所。

(四)新生因重病或接獲兵役單位徵集令,不能按時入學者經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前申述理由,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並獲准者,得延後進入本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三、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四、修課規定:

本系修課規定依學生入學當年度之課程規劃表辦理,研究生須依修業要點及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完成修業及學位考試後,授予碩士學位。

(一)最低畢業學分數 42 學分,專業必修課程 21 學分(含論文 6 學分),專業選修課程 21 學分,學生修習非會計類課程至多 6 學分。

(二)論文必修課程包括引導研究、專題研究,需依序修滿兩學期,共計 6 學分,多修學分不列入畢業和選修學分,課程由碩士論文指導教授評分。

引導研究:以各類研究議題探討為主;並完成文獻探討並建立明確的研究目的與問題意識。

專題研究:完成修習碩士論文計劃書;完整的論文初稿包括緒論、文獻回顧、研究方法、結果、討論與建議等。

(三)入學前修習過本碩士班所開設之課程,且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經會計學系主任認可核准後方可抵免。

(四)入學後之前二學期每學期至少須修兩門課。

(五)未於修業期限內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令退學。

(六)大學期間未曾修習或未通過「中級會計學(上)」、「成本與管理會計(上)」、「審計學(上)」等課程者,需於碩班修業期間完成補修。

五、學分抵免:

(一)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二)申請抵免學分應於取得學分後次學期(新生為入學後第一學期)選課加退選截止一週前提出,並經碩士班相關委員會審核。

(三)碩士班相關委員會依下列方式審核:

1.不列為大學畢業學分之該組碩士班課程達七十分以上,且未超過抵免學分上限者,皆可抵免。

2.選修本校其他碩士班以及外校碩士班課程達七十分以上,且不列為大學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抵免。

3.申請抵免學分以十二學分為限,其中本校其他碩士班以及外校碩士班選修學分以六學分為限,五年修讀學生不在此限。

(四)申請抵免學分時須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1)申請表 (2)不列為大學畢業學分證明 (3)成績單 (4)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課號、任課老師、課程內容教材等。

六、論文指導:

(一)碩士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 3 月底前,提出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由系主任審核同意。

(二)碩士論文及個別研究指導教授以本碩士班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為原則,特殊狀況須以書面向碩士班相關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

(三)若獲同意選定系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則必須有本碩士班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共同指導。

七、碩士學位論文口試:

(一)若欲申請口試者,須於學位考試兩周前繳交:學位考試申請表(系統印出)、考試委員名冊(系統印出)、學位考試申請書及個人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符合本系「學位考試申請與離校程序審查規定」。

(二)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須符合國立東華大學學位論文格式規範。學位考試通過後一個月內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國立東華大學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繳交論文四冊(一冊系收藏,二冊交本校圖書館,其中一冊彙轉國家圖書館陳列)。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校外委員至少佔三分之一以上,由本碩士班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碩士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本院及所相關委員會訂定之。

(四)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2.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學位口試,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始得舉行。

3.學位考試委員會,由該組指定校外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4.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5.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並送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

6.學位考試不通過,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八、

依據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要求,本碩士碩士班修習學生須修習並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未完成本課程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九、

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專業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及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並予退學。

前項撤銷學位證書事項,除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外,應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十、修訂及實施:

本要點需經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以下為原修業要點掃描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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